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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衡器销售公司、沈阳中联兴业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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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行业管理
 衡器是一种保证公平贸易的计量器具,对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自古以来各朝代的统治者都很重视,严加管理,以法治衡。《论语》中即载有"审法度,修废官,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发布政令,实行"书同文、车同轨,…… 衡同轻重",统一了度量衡,并规定度量衡统由官府监制,不得私造,即把衡器的生产和使用纳入法治轨道;唐朝的《六典》律定每年定期由官府校验衡器,凡使用不符者均处以仗刑;清朝乾隆执政时期,又进一步指定了对'权'的制造和管理;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指定由工商会统一管理度量衡,并在1929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权度标准》,规定重量计量以公斤为标准并与市斤通用,即1公斤等于2市斤,1市斤为16两。 
     全国解放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计量监督管理,通过颁布法令法规和设置管理机构等措施强化这项工作。

     (一)颁布法令法规 建国初期,全国在用的度量衡制度比较混乱。1950年,中央财经委员会通过了准备推行公制的意见,并责成轻工业部通过调研提出统一全国度量衡制度的具体方案;1951年4月13日,轻工业部向政务院和中央财经委员会呈报了《为统一度量衡,请逐步推行公制的意见》;嗣后,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黄炎培通过多个渠道积极促进公制的实施;政务院陈云副总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推行公制工作;1955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全国计量总局;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并发出《关于统一计量制度和进一步开展计量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以公制为中国基本计量制度,并保留人民习惯使用的市制,确定改十六两制为十两制,即10两为1市斤,2市斤等于1公斤,等等,从而实现了新中国度量衡制度的统一,成为我国计量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计量法制建设步伐逐步加快。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随后,国家计量局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对计量器具实施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要求自1986年1月1日起,凡新设计制造的各类衡器及其说明书、铭牌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非法定计量单位刻度的老产品允许延续生产到1986年底;1987年1月1日起只准许生产以法定计量单位刻度的产品。

     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于1986年7 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计量工作领域的基本法,也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面规范计量工作的法规。计量法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充分体现了计量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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